昨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称“本公司于2014 年1 月7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 中法金民初字第5、7-11、13-14、17-56、68-81、106-116、118-124、159-178、197、295-397、399、401-404、410-416、519、522-535、 560、599-632、669、671-682、749、756-786、794-796、815-938、 964、1022、1031-1048、1050-1064、1066-1081、1085、1088-1099、 1108-1139、1161-1163、1165-1172、1174-1194、1198-1200、1202-1267、 1269-1272、1282-1310 号及(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5 号《送达 回证》、《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672 人(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 民事诉讼案。
公告还称:“原告共计672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上述672 件案件索赔金额为人民币87,094,728.90元,其中起诉公司及部分时任公司董事、高管的金额为1,981,816.83 元。”
我所律师代理的案件298、1039-1043、1051-1054、1175-1178、1254、1259-1260也在其中,我所律师预计,第二批索赔案,佛山照明可能与第一批案一样在收到上述诉讼材料之日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我所律师已经做好积极“迎战”的准备。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2015年3月6日,我所律师呼吁广大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时机,目前我所律师仍在接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股民的咨询或委托。
欢迎可能受损的佛山照明股民准备以下材料进行咨询或委托:
1、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买入且未全部抛售的,到证券公司打印自买入至今的佛山照明的对账单或交割单;
2、深圳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咨询方式:
张鹏、谢良律师、刘华浩律师
联系电话:18102666263,020-38912640;邮箱:18102666263@18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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