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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向中国政府索赔5000万美金
作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10-31

1999年7月,一起针对中国政府及广东一家国有企业的巨额索赔案即将在美国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判决,6年前一起烟花爆炸案中的4名美国遇难者家属,入禀当地法院,向中国政府及企业索赔5000万美金。但自知证据不足的美国人又提出了和解,中方最终赢得了这宗要价创下中国对外民事官司最高记录的官司。

                                                  王建平

装运中国烟花炸死2名美国人

1996年6月,一份诉状通过美国驻中国大使馆送到中国外交部。同时由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下简称省土出)。

 

诉状称:1993年6月,几名美国人在装卸一批烟花时,因产品质量问题,部分烟花突然爆炸,致使装运人员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经调查,引起爆炸的烟花为中国马牌(Chinese horse hrand),并经香港光远恒基有限公司和荣声公司分销至美国南卡罗莱钠州罗克希尔市。为此,上述美国人或其遗产代表人遂以产品责任事故为由,于1996年6月到南卡罗莱钠州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起诉中国马牌和两简分销公司,要求赔偿5000万美元,并以中国马牌为我国国有企业为由,将中国政府也列为被告。

 

外交部接到诉状后,会同国家外经贸部和司法部商讨,之后,由国家外经贸部发函至广东省土出,了解此起烟花爆炸案的详细情况,并指示尽快拿出应对方案。

 

与此同时,我国司法部向美国国务院发函,阐明我国立场,根据国家法原则和维也纳国际公约,主权国家享受国家豁免权,不受域外法院的管辖,美国联邦法院不应把中国政府列为被告。同时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外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政府对国内企业的债务,义务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省土出接函后召集有关人员对事件缘由及解决办法进行综合调研。他们发现,发生爆炸的那批烟花根本不是经省土出出口至美国的。也就是说,省土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但诉状上却指称此批烟花为中国马牌,而中国马牌则由省土出注册。那么标明中国马牌的此批烟花有没有质量问题?

 

香港两家烟花经销商光远恒基和荣声声称,烟花爆炸绝对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是在搬运过程中美国工人操作不当引起。他们建议不必理会美国人的起诉;一则责任不再我们(共同被告);二则如应诉很麻烦,尤其在美国。

 

中方律师坚持应诉

中方律师何培华坚持应诉,理由有三:

一、不应诉意味着放弃我方所有的主张。根据美国法律,放弃抗辩,法庭将采钠原告所有的证据,哪怕是错误的或不真实的。如此得出的判决,将对中方极为不利。

二、判决一旦下达,美国联邦法院当然无法到中国执行,因中美两国尚无相互承认判决、相互执行的协议,但是美国法院和海关有权对中国政府在美国的所有财产予以查封或扣划,包括在美有资产的中国企业和所有国有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这样损失更大。

三、在美国,凡死了人的事件,都会成为传媒报道的重点,此宗烟花爆炸案已在美国引起较大轰动。另外,我国的烟花出口有70%左右到了美国,中国马牌烟花是国际名牌,如果中方拒绝应诉导致被美国法院判败诉,将对中国的烟花出口贸易及中国的声誉造成致命打击。

一个由何培华等人组成的应诉小组立即赴美,并委托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该国法律及相关部分的代理。

中方首先请求法庭把省土出列为被告,而不是中国马牌和中国政府。在等待法庭意见的时候,何培华了解到了四名美国人起诉中国政府及企业的原委:爆炸案发生后,美国经销商很快被捕,受害者家属则把此人告上法庭,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庭判决美国烟花经销商负责赔偿,但由于此经销商未能购买有关保险,即使其倾家荡产,受害者所获亦相当有限,受害方委托的代理律师突然想起在查阅警方的案卷时,发现烟花的商标为Chinese horse hrand,并注有Made in China,于是把矛头对准了中国企业及中国政府,目的当然是钱。

一个月后,法庭终于作出决定:把省土出列入被告参加应诉。但原告律师向法庭也提交了欲置省土出于死地的大量证据。

 

爆炸并非有烟花质量引起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提出:此宗官司的原告起诉后,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曾要求对香港两家烟花经销公司在美办事处实施证据保全,从其来往函件中发现,其中一家公司曾与省土出联系,并谈到烟花爆炸案官司,这证明两者有业务来往。而此次发生爆炸的烟花,正好由香港公司及另一家经销,品牌为中国马牌。

何培华答辩:粤港两家公司以前确有过业务来往,但自从内地烟花经营开放以来,已有多年未有生意来往。此次交往纯属共同成为被告后的正常通报。至于烟花商标为中国马牌,香港经销商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购得,原告亦无任何证据证明烟花来源于省土出。

原告律师又提出:此批烟花即使不是省土出出口,也必是该公司的下属工厂或授权使用中国马牌商标的单位生产或输出。

何培华据理力争:省土出从没有设厂制造中国马牌烟花。也没有在任何一家烟花厂家参股、持股或控股;省土出授权肇庆、江门、惠州、东莞四家烟花厂家使有中国马牌商标,但香港经销商提供的证据证明,此批烟花决非出自这四家工厂。经我方调查,这批“中国马牌烟花”纯碎是冒牌货,出自东莞石龙两家集体企业,因此我们同样也是受害者,希望美方能与中方一道打假。

在货源问题纠缠不清的情况下,原告律师又提出:美国烟花协会一位专家鉴定认为此次烟花爆炸是由货物质量引起的。

但中方律师已掌握了此次烟花爆炸不是出自质量问题的充足证据,遂要求该烟花专家向法院提供直接证言。

烟花专家很快向法庭提供证言:由于当时取样不正确,自己原来所做的鉴定是不全面的,没有科学依据。

其实,即使此专家作假证,法院也无法推翻中方律师提供的另一份来自爆炸现场的证据:按照美国法律,厂商雇佣的打工者须年满十八岁;从事烟花等危险品特种行业的搬运,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而在此宗烟花爆炸案中,美国经销商雇佣的是价格低廉的暑期打工大学生;不但不具备特种行业上岗证,而且有两位年龄还未满18岁。由于不懂安全操作规则,才发生了爆炸。

 

只发放2万美元慰问金

1999年7月,判决即将下达,原告开始着急了。早在1998年底,深知证据不足,判决可能对其不利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向中方律师表达了和解意愿,但“私了费”高达五六十万美元。中方认为要价太高,拒绝和解。

1999年6月,原告律师正式向中方提出和解要求,“和解费”8万美元。应诉小组经过充分权衡,初步同意对方的请求,但和解金额必须在2万美元以下,而且这2万美元并不是本案的赔偿金,只是向受害者家属发放的慰问金。

原告无奈。接受了我方意见,并到法院撤回了对省土出的诉讼。

1999年8月,法院作出了中国政府不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的判决,9月13日,法院对和解协议也作出了裁决。

 文章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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