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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万索赔 两万块和解
作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10-31

美国“烟花突爆”案我方胜诉始末

1996年6月,我国外交部突然收到由美国送达的一份起诉书,称中国政府应对美国3年前发生的一起烟花爆炸案负责任,要求我方赔偿损失5000万美元。

中国外交部和外经贸部对此案极为关注,特发函了解该案的有关情况。

1993年6月,美国南卡罗莱钠州罗克希尔市(Rock Hill,Sowth Carolina)几名做临时工的大学生在装卸一批烟花时,烟花突然爆炸,致使四名美国学生两名死亡,一名重伤,一名轻伤。这起事故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涉案的货主立刻被拘捕,由于发生事故的该美国烟花商没有购买保险,出事后公司即告倒闭,因此没能支付高昂的赔偿金。

该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律师把目光投向太平洋彼岸的中国。原来,他们调查后认为,引起爆炸的烟花是中国马牌(Chinese Horse Brand),是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土司”)的产品品牌,经香港光远恒基有限公司和荣声公司分销至罗克希尔市。美方遂以产品责任事故为由,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中国马牌和两间分销公司,要求损害赔偿,并以Chinese Horse Brand为中国国有企业为由,将中国政府也列为被告。

果断应诉

此案的有关材料几经辗转到了广东环宇商务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的案头。何培华曾在广东省外经委条法处工作,有着多年的涉外法律工作经验。

何培华首先想到的是:我方必须应诉,但中国政府不能作为被告出席。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国家豁免权,但美国法院却将中国政府列入被告,一旦应诉,如果败诉,一来中国政府在美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来即使执行不了也势必给我国政府的声誉带来极其不理的影响。

何培华对有关案卷认真研究后发现,真正应该应诉的是广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因为”中国马牌“是烟花行业的名牌,在美国乃至全世界有很大的出口贸易量,如果不应诉造成败诉,必将给该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何培华给有关部门打报告,建议立即由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应诉此案,中国外交部和外经贸部接到有关情况汇报后指示:

应诉

1997年初,广东省外经贸委条法处处长朱富成、进口处副处长林强、广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烟花部经理与何培华律师一块组成应诉小组,并赴美委托蔡擎柱律师事务所和南卡罗莱钠州最有实力的SINKLER & BOYA.P.A律师事务所,开始了维护我国家及国有企业权益的漫长诉讼之路。

艰难胜诉

决定应诉后,摆在何培华等人面前的是一大堆的困难。

根据美国法律,被告必须在收到诉讼后三个月内出庭应诉,否则即丧失应诉权,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而此时距起诉之日已有半年之久。

经过调查了解,何培华得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中美律师稍稍松了口气,何培华等人立即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允许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以被告名义出庭应诉。中国马牌并非一个法人实体,而是一个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不具有被告地位;请求驳回对中国政府的诉讼。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虽属国有企业,但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规定,它是一个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中国政府无关;法庭传票送达地址是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办公大楼,该大楼有十家法人单位,传票的签收人为该大楼的守卫人员,并非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员工,不是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的法人行为,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并未丧失主应诉权。

经过据理力争,法院终于同意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以被告名义出庭应诉。

接下来,法庭调查及听证程序中,何培华律师紧紧抓住其中几个问题;其一,引起事故的烟花不是我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生产,也不是省土司出口至美国的,原告不能证明烟花来源于我省土司,其二,中国马牌事省土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单位有四家,而他们均非爆炸烟花的生产厂家或出口商,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爆炸烟花是省土司授权单位生产或出口。据此我们认为爆炸烟花是冒用我省土司商标,即使存在产品责任问题,也不应有我司承担;其三搬运烟花的人员不具有特殊资格。实际上,烟花爆炸不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而是装卸操作不当引起的,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烟花属危险品,搬运人员须有特殊资格,而本案的死伤当事人是暑期打工的学生,不具有合法资格;其四,省土司是国有单位,但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法人,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均与中国政府无关,因此请求驳回对中国政府的诉讼。

在中美律师的联合努力下,此案终于露出了胜诉的曙光。

1999年6月原告律师在证据不足,判决有可能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向我方提出和解要求。

何培华等人仔细讨论分析了对方的和解要求后,认为中方虽然目前形势较有利,但如果官司继续打下去,律师费以及其他支出肯定会超过和解金额。美国司法是三审终审制,如果对方败诉,将又是一个耗费巨大的漫长诉讼之路。经认真考虑,中方表示愿意向四原告支付2万美元和解费。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原告方接受了我方的意见,撤回了起诉书。

8月,美法庭也做出中国政府不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的判决。

至此这桩持续两年之久,影响极大的异国巨额索赔案终于以我方的胜诉而告终。

胜后谈案

对这次美国5000万美元索赔案的诉讼成功,何培华颇有感触。它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将来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贸易必然大幅增加,相应的,国内企业可能被卷入更多的异国被诉的困境,国内传统的做法是对外国法院的传票不予理睬,既不应诉也不出庭。

实际上,这相当于我国企业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极有可能使外国法院做出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判决。如果是国有企业,更有可能造成将我们国家列为被告,并将我国在国外的财产扣押及强制执行的恶劣后果。而如果我们国内企业能委托当地律师,并与国内的律师相互配合,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驳斥对方的主张,就会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另外,我们也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果我们发现国外产品在中国出现质量问题或倾销现象,也可以起诉国外公司,并要求巨额赔偿。

何培华说,他真的很希望国内的企业能提高法律以意识,尤其在涉外贸易上,我们已经吃了不少的亏。

文章来源:粤港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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