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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小心物业广告“陷阱”
作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4-09-20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何培华认为,所有的楼盘都需要通过广告宣传自己,只要识破物业广告中的陷阱,业主购房时就有了第一重保障。

  开发商在投放广告时惯用的陷阱大致有5个细节:

  一是通过示意图的方式,让人感觉楼盘距离繁华区域、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很近,误导购房者

 
 
  二是在广告中醒目地标明最低价,即基价,或标明均价。而实际上同一楼盘,因朝向、位置、楼层不同,价格相差极大。

  三是有些楼盘名称甚至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准。因此,购房者应在买楼时查看小区名称批准证书,以免入住后小区更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是广告中的房型图往往并未按真实比例绘制,会显得宽敞。广告中标注的面积一般是套内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一般比实际使用面积大;

  并且,广告中往往会刊载开发商、投资商的名称。其中,投资商是参与投资的主体。开发商名称应与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商名称一致,购房者只能与开发商签订销售合同,投资商无权签订销售合同!

  而其他的律师认为,更令业主“揪心”的是,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内容,即使开发商在广告中“添枝加叶”,也不存在违约问题。

文章来源《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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