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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陆妙卿律师为社会抚养费与广东卫计委叫劲 广东卫计委败诉
作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4-03

 

    日前,广州中院对我所律师代理的吴有水诉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7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用。

  起因:律师为社会抚养费叫板全国31省市卫计委

  20137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引发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在31家单位的回复中有明确总额的,只有10家。当吴有水向广东卫计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在收到吴有水的书面申请后,于731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吴有水。

  卫计委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公开 律师坚持起诉

  在广东卫计委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有以下内容:“我委于2013712日收到你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2年度全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的有关信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总数和征收总额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据此,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吴有水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开支情况,属于计划生育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东卫纪委应当予以公开。而且,根据广东卫纪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内容可以推断被告确实掌握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

    打赢的不仅仅是一场官司

看起来,这是一个“多余”的判决,但笔者认为这个判决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广东省卫计委主动公布社会抚养费,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是完全不相同的。

一者,它宣告社会抚养费不是“国家秘密”,是可以公开的,而不是不可以公开的。二者,它宣告“部门管理规定”不能大于法,更不是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政府部门应该谨记,别再犯同样的错误,否则,将会被告上法庭,接受法律审判,并败诉。三者,它宣告只要法律依据充分,公民告政府的合法诉求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让人在状告政府的司法博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实说白了,就是说在司法诉讼案件过程中,政府部门与公民是平等的主体,不论政府部门的行政级别有多高,权力在多大,没有享受法律豁免的特权,都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接受法律监督。

虽然当下民告官、民告政府已不再是新闻,但是,在有的地方法院不受理“民告官、民告政府”的现象依然存在,公民利益受损之后,对行政裁决不服,时常遭遇行政权力干预,导致公民告状无门,合法利益诉求不能在法律层面得到及时合理解决。

就当下而言,坚持司法独立性,不仅是依法治国和防止行政权力干预的需要,也是防止权力滥用、腐败和打通司法救济渠道、破解“信访不信法”社会治理困境的现实需要。就此而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畏惧广东省卫计委的行政级别,依法受理和判决吴有水胜诉,正面司法及司法宣示意义非同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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