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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紫鑫药业索赔案进入诉讼程序
作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4-03

 

     2014年2月22日,紫鑫药业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存在的违法事实表现在: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故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证监会的罚单出炉后,立即吸引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索赔。截至目前,我所已经接到大量紫鑫药业受损股民的咨询电话,并陆续接收了受损股民的索赔材料

    在收到紫鑫药业受损股民的索赔材料之后,我所谢良律师于3月17日,前往长春中院立案。立案法官表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但暂时需等待法院进行统一的诉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立即予以立案。

3月31日,谢良律师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通知,此案已经可以缴纳诉讼费,并正式立案。

这意味着此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努力促成本案达成诉前调解没能如愿,股民也需要向其他案件一样,或需经过较为漫长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赔偿。

    谢良律师介绍,凡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在2011年8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均可向吉林省长春市中院提起索赔诉讼。目前正在向谢良律师提交诉讼材料的股民已超过30个,其中单笔最大损失达到近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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