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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后中国内地律师面对新的挑战和商机(何培华、吴丽萍)
作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5-08-12

   【摘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签订之后,特别是该协定中在法律服务方面作了进一步开放后,给中国内地律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商机。笔者在客观评价中国内地律师行业存在的诸多不足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中国内地律师业如何应对以适应CEPA后的挑战,提出了较具建设性的应对及发展措施。主要包括严把律师的准入制度、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完善中国内地的律师制度和法律市场以及完善律师行业的保险制度等等。

    【关键词】:CEPA  律师  挑战  商机

2003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香港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内地与香港之间签订的CEPA其实质是一种优惠贸易安排,在CEPA中的服务贸易承诺里,有令人瞩目的法律服务一项。目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订立并已向服务贸易理事会呈报的14条自由贸易协议中,只有3条自由贸易协议载有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具体承诺及对法律服务业的保留条件。他们分别是《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新西兰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议以及新加坡与日本的自由贸易协议。此外,欧盟的自由贸易协议载有若干条文,就来自另一成员国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宜作出规定。加拿大与智利的自由贸易协议就服务方面包括法律服务载有一些广泛承诺[1]。CEPA协定中关于法律服务方面有两项突破性的约定,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国内持有法律本科学位的人士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经过训练后可在内地执业;2、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组建联营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服务方面,国际上有一项令人关注的内容,即“欧洲律师注册制度”理念。该理念的大致内容是:律师若在另一成员国定期从事法律工作数年并取得成效,便可合理地假设他已具备完全融入当地法律专业所需的才能;在期限届满时,该名律师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备该成员国所规定的专业才能,理应获得该成员国的专业称衔。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就是源于此理念制定的,因此已经很容易让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进入。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律师通过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后,便符合资格获认许为律师。根据CEPA协定,在内地也会制定类似考试制度,以便在香港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可以取得在内地执业律师资格。

根据CEPA协定,法律服务方面的进一步开放,使得中国内地的律师面临新的挑战和商机。中国内地不成熟的律师业要面对的是成熟的更具实战经验的海外律师队伍的业务分割和行业冲击;同时也会给中国内地的律师带来更多的商机,比如境外公司投资、境外公司内地上市、境外公司的收购和重组、涉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以及传统的涉外诉讼和仲裁等更多的涉外法律业务将有望增加[2]。

一、中国内地的律师概况,以及与发达国家、香港律师的比较

    中国内地的律师制度其真正建立和发展也就20来年的时间,在不断的探索与追求中,律师行业自身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对社会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律师和品牌律师事务所。至今为止,中国内地已经有注册律师12万多,其中广东省就有一支近7000人的律师队伍;可是目前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从事涉外业务的国内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

与发达国家、香港律师相比之下,中国内地的律师就有很多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欠缺,具体大致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律师的“市场准入”。中国内地的很多律师是从原来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者发展而来的;就是后来的律师资格考试,门槛也特别低,只要求具备法律专业的专科以上和其他任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均有资格参加考试。所以导致现在的律师队伍中很大一部分都不是科班出身的,对于法律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研究非常欠缺,这就导致了现在的律师队伍中“平庸”的律师很多,而真正能处理一些涉外案件和国内的一些大案要案以及专业化的律师可说是屈指可数。总之,由于中国内地的律师“市场准入”的不合理导致了中国内地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低下。而在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都规定了非常高的律师“市场准入”制度,比如美国要求只有修完了普通本科的才有资格报考法律院校,而只有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这就从根本上提高了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另外还规定了法律院校内严格的毕业制度,必须参加几轮专业考试,全部通过以及完成相当严格的毕业论文答辩等才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而事实上就有相当一部分学员学了几年之后还是“一无所获”,仍然没有资格从事法律工作。所以在那些发达国家,能拿到律师执业证成为专业律师的人就是经过了严格的高校培养和专业培训,具有高素质和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了。中国内地的律师与之比较,在其“起步”上就相差了一大截。

    2、律师制度的发展。正如前所述,中国内地的律师制度其真正建立和发展充其量也就20多年,而且与律师制度发展相配套的各项其他制度和全国的整个法律发展氛围也是相当的欠缺,所以其发展就相当地缓慢。而发达国家、香港律师的发展已经经过了几百年的历程,并且其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各项与之配套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传统都相当地成熟,所以其律师制度的建设也就相当完善和成熟。

    3、律师队伍的管理。中国内地的律师只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现在改为统一司法考试),在律所实习满一年,就能拿到律师执业证,基本上也就能参与各类法律业务的操作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各类诉讼、仲裁等等。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只能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以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而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只有出庭律师才能在任何法庭出庭辩护。两相比较,发达国家及香港等地区的律师队伍的分类和管理对于律师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二、CEPA后对于中国内地律师的影响

    根据CEPA协定中关于法律服务方面的两项突破性约定: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国内持有法律本科学位的人士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经过训练后可在内地执业;2、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组建联营律师事务所。协定一签署已经惠及了1994年通过考试的15位香港律师[3]。因此,一旦香港律师大规模地进入内地市场,中国内地的律师行业将面临极其严峻的考验。

虽然说中国内地的律师制度摇摇晃晃走过了艰辛的二十几年的发展道路,从绝对数目和整体规模上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与境外律师竞争以及进军国际市场的初步“架势”。可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内地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还很低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比较小,整体实力还很薄弱,专业定位意识也很模糊,不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观念还很淡漠;更多的律师还停留在传统诉讼案件的原始运作模式之中等等。具体来说,面对新一轮的国际性挑战,中国内地律师业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低下

首先,中国内地的律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以前的律师考试只要求具备法律专业的专科和其他任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如今虽然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可报考司法考试的门槛还是比较低,即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均可报考。这样的要求使得很大一部分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同样可以通过自学参加司法考试。众所周知,中国的考试制度是非常“死板”的,只要稍微下点功夫“背背书”就可以通过;事实上的确有很多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士考得分数还比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要高。可是我们知道,分数不代表素质,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学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其整体的法律素养是非常欠缺的;他可能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可是没有“法学知识”。这样的话,一旦涉及深层次的法律问题,他们就没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加以解决;因此其发展的空间就相当的狭隘。我们都知道,律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律师应该是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的专业性人才。因此,要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律师队伍,不但要求律师要熟悉“法律知识”,更要精通“法律理论知识”。只有如此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从而才能解决现代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也才能与即将“进军”的境外律师进行真正的“较量”。

其次,中国内地律师在外语、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和涉外办案经验方面都相当欠缺。中国内地的注册律师已经达到了12万之多,而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运作涉外案件的只有2000人左右,还不到律师总数的1.7%;而精通外语、经济、科技等较前沿的专业化知识的律师就更加稀缺了。而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无法想象一个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能胜任纷繁复杂、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国际惯例,除《联合国宪章》外,国际公约一般都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作为正式认定书。所以在涉及WTO原则的贸易争端和国际诉讼中,凭借与引用的只能是原文,而非翻译的中文版。因此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在中国内地对法律服务进一步开放后,如此低素质、低层次的律师队伍是很难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争端和竞争的,在维护中国内地的合法权益中也会显得力不从心。

(二)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狭小

首先,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内地的法律文化也比较“儒化”:“以和为贵”、“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合一”等等束缚了中国内地几千年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再则,一直以来,内地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很少有人会想到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自己与相关机关和人员进行交涉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也限制了律师市场的发展。另外,律师队伍和律师事务所的大规模发展,需要相应的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达与完善。可是,中国内地经历了近百年的近代社会的“糟蹋”,建国之后的长期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因素的影响,其真正发展只能从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前后也不到25年的时间。与此同时,律师制度的发展也就20来年。这与发达国家(包括香港)几百年的律师制度的发展来说只是一个起步阶段,其规模就会“理所当然”地“相形见绌”了。同时,由于中国内地在诉讼制度方面一直采用的是类似于“纠问式的诉讼模式”,法官处于主动地位;在审判过程当中,法官控制着各方的发言权和审判的进程,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也是相当地受限制,这同样限制了律师个人的发挥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虽然,如今的中国内地律师业已经踏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也有一些号称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这些自认为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其实内部是相当松散的,很多是通过承包、分租的方式进行运营的;而且没有大规模律所应该具备的一切条件,管理混乱、分工不合理、专业化不强、设备也跟不上等等,所以根本就不能算是现代意义上的大规模律师事务所。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有国际影响的律师事务所无一不是规模庞大、分工精细的;在那种现代意义上的大规模律师事务所中,云集了各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精英律师,那才是一个真正的大规模的法律“智囊团”。

(三)          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方式单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内地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只有以下三种方式: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2、合作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3、合伙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国资所是国家出资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管理比较混乱、内部分配不合理、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其组织形式已经相当不规范和不灵活;由于是国家所有的,其利益与律师个人关联不是非常密切,故不利于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律所的发展。合作所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私人性质的律所,对于国资所来说,这是一个非常进步的组织形式了。可是由于合作所的出资方式的多样化,导致的产权不清晰,以致于内部分工以及利益的分配不合理等现象常常发生,这既不利于律所整体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律师个人的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而被现代大部分律所采纳的组织形式是合伙所,合伙所是要求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由于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律所的生死存亡连在一起,各合伙人要承担的责任和担当的风险相应地扩大。所以,现实中很多的合伙所中的合伙人都是亲戚、朋友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的;一般对于陌生的、彼此不了解不熟悉的人之间很少也很难成为同一律所的合伙人。然而如此的“近亲”或“家庭”式的组织形式则很难想象可以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所以说〈〈律师法〉〉规定的三种律所组织形式均不利于现代律师行业的规模发展。

而国外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则是相当地现代化和多样化的,具体包括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等,其规模就可想而知了。在一个上市公司的律师事务所中,其管理是现代化的公司化管理、其运作是现代化的市场化,一个律所的兴衰成败与国际上的一切形势和经济状况相挂钩;其内部的律师队伍则更是分工细致,各有专长;如此一来,律师队伍就置于市场经济的运作当中了,更多的人会关注它。这不管是对于律师个人的发展还是律所业务范围的扩展都是相当有利的条件。

(四)  律师行业保险制度的不健全

律师行业可以称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03年初在北京对于注册律师的一项调查中显示,约有33.4%的律师在其职业过程中受到过不同类型的人生攻击;约有62.8%的律师感到压力过重和有相当的危机感;而只有56.3%的律师参加了社会统筹保险;39.1%的律师购买了商业保险[4]------总的来说,中国内地现行的保险制度中,对于律师的社会保险是相当有限的:一般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只是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律师职业的风险保险等类似的保险制度。这对于要在职业过程中遇到各种人生、业务风险的律师们来说,是相当欠缺和缺乏保障的。这就限制了律师在一些标的额较大、具有一定风险与挑战的业务上施展才能;律师还是会有所顾忌地、不敢放开手脚地去操作,这对于律师业务的拓宽和办案能力的提高是相当不利的。

而在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包括香港),律师行业的保险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在那些国家和地区,律师可以得到三重保险,即律师个人自己买保险、律所给律师买保险以及律师协会给律师买保险。这可以大大减少律师的职业风险,律师在各种案件中都可以“大胆”地去操作,而无后顾之忧。所以一旦海外律师“冲击”内地律师行业,内地律师在与他们竞争的时候会有更多的不利因素,会显得畏首畏尾而不能“全面出击”。

(五)         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律师业发展的限制

首先,现有的中国内地法律制度对于律师的定位就不符合现代国际化律师的发展趋势;内地的很多律师是从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发展为所谓的“法律工作者”,而后才称其为律师的。这就给以前的“律师”赋予了很浓厚的政治色彩,不利于律师的现代化独立发展。另外,虽然〈〈律师法〉〉及相关的法律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可是事实上这些权利是徒有虚名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所受到的限制根本就使其无法开展工作,很多的国家机关会没有任何解释地一概拒绝律师的查阅资料等要求;另外由于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很少会有人配合律师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比如在中国内地的证人出庭率还不到7%。总之,在中国内地,律师的地位是大大地低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比照法官和检察官,其享有的权利则更是相当有限了。

    这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律师相比,又是一项非常不利的因素。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给予律师的权利是与法官、检察官相同的,地位也是平起平坐的。他们赋予律师一定的公权力,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权利进行调查取证,同样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保释等等。所以中国内地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大大限制了律师及其行业的发展。

    (六)  法律市场不够规范

首先,大量的“黑市”律师、无牌律师的存在,极大地冲击、干扰着正常的法律市场的运作。由于中国内地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相当一部分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就在法律制度上给了那些“黑市”律师、无牌律师“空子”可钻,他们利用自己的“优势”,比如广泛的关系网,较低的服务收费、给予介绍人一定的回扣、甚至是向办案人员大肆地行贿等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着“非法”的法律服务实质。这不但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而且严重冲击着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制度化与法治化。很多的“黑市”律师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更没有法律素养,通过正常的司法考试也拿不到律师证。可是他们却利用法律“漏洞”,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而正式的律师与这些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的“黑市”律师相比,在很多方面却处于一定的劣势地位。最起码正式律师还受着《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制约,而那些“黑市”律师、无牌律师却是大肆地以违法的手段操作着其代理的法律事务。

其次,大量的境外律师从事着中国法律业务。即使是中国法律服务业进一步放开之后,境外的律师在没有拿到中国内地的律师证之前,在中国内地还是不能直接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而只能在中国内地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解释。特别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法律”解释中的“法律”只限于其所属国的法律,而不包括中国内地的法律。可是事实上,在中国境内有很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大多从事的是中国法律业务。比如很多的境外律师为外资企业起草法律文件、买卖合同等,而文中均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等等类似的字样。据不完全统计,单在上海开办事处的境外律师行中,最大的一个律师行年经营收入已有5——6亿美元,是上海近400家律师事务所1999年度业务收入83亿元人民币的5——6倍。按此计算,近40家境外律师行在上海的办事处年收入就会达到近200亿美元;这比中国内地全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总收入还要高。而这些境外律师行在中国内地的办事处的收入中绝大部分全是从事中国法律业务所得的。虽然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可是由于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对这些行为规定一定的处罚或惩罚措施,所以导致了大量的境外律师利用法律的“漏洞”大肆从事着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务,严重干扰了中国内地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化,与中国内地律师形成恶性的竞争。

中国加入WTO、签订CEPA协定之后,中国内地律师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大量的境外律师涌入而带来的激烈的竞争,也不是内地律师自身素质的低下和律师制度的不完善;而洽洽是如前所述的内地法律市场的不规范,导致大量的“黑市”律师、无牌律师以及境外律师的“非法”经营。而这一点往往为很多人所忽视。如前所述,大量的“黑市”律师、无牌律师的存在以及大量的境外律师“违法”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现象,应引起我们的警醒。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果我们具备了规范的法律市场,再多的境外律师进入中国内地,只要都能按“规范”、按法律规定从事法律业务的话,中国内地的律师与涌入内地市场的境外律师在从事中国法律业务上就不存在竞争了。因为按照现有的国内法律,境外律师是不允许在中国内地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而能通过正常途径拿到内地律师证成为“中国律师”,从而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法律业务的境外律师还是屈指可数。所以只要规范了内地的法律市场,把所有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都纳入到统一的法律规范中,那么我们面对的挑战就不会严峻了。

三、中国内地律师业该如何应对以适应CEPA后的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CEPA协定将加强香港和内地律师业的合作,按照协定的内容,中国内地的律师事务所被允许可以聘请香港的律师,而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同样可以聘请内地的律师去香港执业。仅以香港上市公司在内地收购企业就可以说明:如果内地公司上市完全按照内地的法律程序在香港处理收购业务,可能会违反香港联交所的规定;而熟悉香港法律的香港律师完全依照香港的法律程序在内地处理收购,也往往不经意间违反了内地的规定。因此,两地的律师只能合作。可是,根据CEPA协定,一旦香港律师大举进入内地,对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短期内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冲击。毕竟内地的律师业才发展了20多年,不太成熟;又如前所述,中国内地的律师业还有如此之多的不足之处,这是对中国内地的律师业巨大的挑战。那么,我们该如何积极应对,以适应这种发展的趋势,并能主动抓住CEPA后的巨大商机,从而推动中国内地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呢?针对以上所述的内地律师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        严把律师的准入制度

按照现行的中国内地有关律师的“准入制度”,要想成为律师,主要是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然后在任何一家合法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就能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同样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取得律师证,然而这部分“律师”所欠缺的律师深厚的理论功底,其“先天不足”之处已如前所述。所以,要想把律师建设成为一支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深厚的现代化法律服务队伍,必须提高司法考试的门槛。

具体如何提高这一门槛呢?可以根据中国内地的现状采取三步走的方针:第一步,从现在起到未来几年之内可以要求必须是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才有资格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也可以要求必须是法学院校培养的专门法律人才才能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是一个过渡阶段,可以初步提高律师业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二步,我们可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做法,从现在开始慢慢取消本科的法学专业,进而要求只能完成普通本科的学业之后,才能报考专门的法学院校学习专业法学;然后只有完成了专业法学的学业之后才能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而成为执业律师。第三步,现有的法律参差不齐,甚至有些质量低下,这样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其质量如何可想而知。因此,合格的法学院应该是由全国律协认可的法学院,其毕业出来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无论从教育体制上、法学院校的运行上、法学师资的配备上都要求有较大的改变,所以要一下子实现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必须先经过第一步的过渡时期,而第一步的做法只要有政策和决心就马上可以实现;同时也可以为第二步、第三步计划的实施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为实现第二步、第三步目标所需的客观条件提供一段“准备期”。

(二)      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现有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单一和不合理,不但限制了律师个人才华的施展,而且更加束缚了内地律师行业的整体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有鉴于此,改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就显得尤为迫切了。另外,根据CEPA的约定,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组建联营律师事务所。可是,纵观现存的中国内地的所有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档次的寥寥无几,其内部管理科学的就更加是凤毛麟角了。所以要真正想和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实现联营的目标,首要的还是要先改进内地律所的组织形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现有的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增加有限合伙律师所,有限公司律师所,股份公司律师所以及有实力的可以成立上市公司律师所。只有律师所的形式多样化,才能给予律师较大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大规模律师事务所,也才能和境外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联营亦或竞争了。

事实上,在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作的道路上,我们已经跨出了很好的一步。2003年7月23日,内地律师正式以“中国长江律师联网 ”的名义参加了“香港专利授权展2003”,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中国长江律师联网”是 1994年成立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联网,现有成员律师所25所,包括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内地遍布全国各大城市的知名律师事务所。CEPA之后,在对于法律服务业进一步放开之后,“中国长江律师联网”为内地与香港的法律界方面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合作前景甚佳。中国长江律师联网正在考虑在香港设立一个联营式的律师所。由25个律师所挑选素质比较高的、业务水平过硬、外语水平过关的律师去香港开拓业务,香港律师也会以类似的方式进入内地开拓业务,为两地提供法律服务,并尽可能地创造出一个行业品牌。

(三)      完善中国内地的律师制度和法律市场

法律制度对于律师行业发展的限制是根本性的,中国内地现有法律制度对于律师业发展的限制在前已述,所以要完善内地的律师制度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第一,加强律师权利的立法和保障工作。给予律师真正的权利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参加诉讼等;其次是要改变人们对律师的看法,改变国家对律师的定位,特别是国家机关对于律师的工作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不能毫无道理地拒绝律师查阅、复印资料等;而更重要的是完善律师制度,以规范如前所述的大量的“黑市”律师、无牌律师的经营活动,并规范与查处大量的境外律师在中国内地“非法”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行为。所以修改现有的《律师法》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在各方面改进现有的律师制度,包括:提高律师的执业条件,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律师协会的职能,增加律师的权利,完善律师业的保险制度,遏制现有的大量“黑市”律师、无牌律师以及大量的境外律师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不法行为等等。

第二,改革现有的中国内地诉讼模式。进一步改革原有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不断引进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给予律师在法庭上更主动更充分的权利以及加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使之成为真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代理人。然而事实上,律师可以在法庭上自由发挥,双方唇枪舌战、激烈辩论,不但可以迅速提高律师的诉讼辩论能力,还能锻炼律师的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从而不断提高律师在法律事务中的作用以及在社会上的地位,建立现代律师的形象。

    (四)  完善律师行业中的保险制度

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不但工作不稳定、工作压力大,而且工作时间不固定,在各类案件的调查中还会受到威胁、恐吓以及人生攻击,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面对如此危险的工作,如果没有充分的保险制度加以保障的话,律师怎么可能“放开手脚、不顾一切”地投入工作当中去呢?而现有的中国内地在律师行业的保险制度是相当欠缺的,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我们也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完善律师行业中的保险制度:

第一,增加律师的多重保险制度。除了律师自己可以买一些商业保险之外;律师事务所应当给律师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另外,律师协会也应该给律师买一些人身保险、失业保险、关于风险代理方面的保险等等。只有给予律师充分的保险保障,律师才能毫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工作中,也才能不断开拓新的业务范围,从而可以不断壮大中国内地的律师队伍和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二,完善中国内地保险制度中对于律师的专门的执业风险保险。在现有的中国内地的《保险法》中可以增加一些保险的种类,比如律师的执业风险保险;从而可以给律师的风险代理以最大的保障,以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律师的执业积极性。

综上所述,只有不断完善中国内地律师制度,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的提高,不断改善律师执业外部环境和保险制度;中国内地的律师是完全有能力迎接CEPA后的巨大挑战,更加有能力抓住CEPA后的巨大商机;从而不断提高内地律师业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律师队伍!

 

 

  作者单位:

  何培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

  吴丽萍,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参  考  文  献

1、《粤港信息日报》2003年7月1日之《实施经济全球化发展CEPA踏出战略部署第一步》

2、《粤港信息日报》2003年7月3日第七版之《律师业开放带来新商机》

3、《深圳特区报》2003年6月30日之《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CEPA创出亚洲先例》

4、《深圳商报》2003年7月13日之《深圳:如何抓住CEPA机遇》

5、http://www.gdnet.com.cn   2003年7月7日之《CEPA: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块蛋糕》

6、http://www.chinanews.com.cn   2003年7月5日之《学者:大陆与港签CEPA促两岸建新经济合作机制》

7、http://cn.tech.yahoo.com  香港业界应对CEPA之法律界《中小律师行料多北上》

8、http://www.gz-gov.org  2003年6月30日之《珠三角打造商贸“3小时效应”经常圈》

文章来源:《发现》2004年特刊,“政法经检”P151,发现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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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gdnet.com.cn 2003年7月7日之《CEPA: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块蛋糕》

[2] 《粤港信息日报》7月3日第七版之《律师业开放带来新商机》

[3] http://cn.tech.yahoo.com香港业界应对CEPA之法律界《中小律师行料多北上》

[4] 2003年3月4日《北京律师行业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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