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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与美对簿公堂
作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7-01-01

中国政府竟成被告
  1996年6月,一份诉状通过美国驻中国大使馆送达中国外交部。同时,根据中美签定的司法协助协议,由广东省高院将诉状送给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诉状称:1993年6月,几名美国人在装卸一批烟花时,因产品质量问题,部分烟花突然爆炸,致使装运人员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经调查,引起爆炸的烟花为中国马牌(ChineseHorseBrand),是经香港光远恒基有限公司和荣声公司分销至美国南卡罗莱纳州罗克希尔市的。为此,上述美国人或其遗产代表人以产品责任事故为由,起诉中国马牌和两家分销公司,要求赔偿损害,金额高达5000万美元。并以中国马牌为我国国有企业为由,将中国政府列为被告。
  事关中国政府主权尊严、中国产品形象及财产保护,中国外交部接到美方诉状后,对此案极为关注,会同国家外经贸部和司法部商讨之后,由国家外经贸部发函至广东省公司,了解此起烟花爆炸案的详细情况。此时,已成被告的香港两家烟花经销商:光远恒基和荣声两家公司称,烟花爆炸绝对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是在搬运过程中美国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的。他们建议,对美国人的起诉不必理会,一则责任不在我们(共同被告);二则如应诉很麻烦,尤其是在美国。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及省公司是否还有必要应诉?省公司找到了著名律师何培华,想听听他的意见。

 

拿出中国人的勇气和智慧

何培华,时年39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修民商法,师从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现任广东环宇商务事务所主任律师。个子矮小的他,以其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让人不敢小瞧。
  听完此案介绍,何培华的嘴里结结实实地吐出两个字:“应诉!”他从多个层面讲述了应诉的理由和拒绝应诉将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一,不应诉意味着放弃我方所有的主张。
  其二,因中美两国尚无相互承认判决、相互执行的协议,判决一旦下达,美国联邦法院当然无法到中国执行,但是美国法院和海关有权对中国政府在美国的所有财产予以查封或扣划,包括银行存款、物业等;在美有资产的中国企业亦享受此“待遇”;所有国有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美方亦有权予以扣留……
  其三,在美国,人的生命,即生存权高于一切,凡死人事件,都会成为美国传媒报道的重点,罗克希尔市两死两伤烟花爆炸案已在美国引起较大轰动。而时下,我国的烟花出口有70%左右到美国,在美国市场所占的份额较大。同时,中国马牌烟花是广东名牌,且名扬海内外。如果中方拒绝应诉导致最终被美国法院判败诉,将对中国的烟花出口贸易及中国马牌的声誉造成致命打击。
  外经贸部官员完全赞同省公司和何培华的这个决定。
  外经贸部官员指出,在中国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中国企业应有勇气面对来自海外的各类官司。

惊心动魄的搏杀

  与此同时,中方律师请求法庭把省公司列为被告,而不是中国马牌和中国政府。何培华及时以一位中国律师的身份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宣誓书,声明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在此基础上,他向法庭提交了中国法律中有关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及其他证据,以证明中国政府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无关,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应独自承担责任。
  等待之中,何培华还了解到4名美国遇难者家属起诉中国政府及中国企业的原委:爆炸案发生后,美国经销商很快被捕,受害人家属则把此人告上法庭。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院判决美国烟花经销商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经销商没有购买有关保险,即使倾其家产,受害者所获亦相当有限。此时,受害方委托的代理律师突然想起,在查阅警方的案卷时,发现烟花的商标为ChineseHorseBrand,产地则是MadeinChina,不由得动了念头,即把矛头对准中国企业及中国政府,目的不言而喻:钱!
  原告使出的第一套“暗器”是:此宗官司起诉后,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曾要求对香港两家烟花经销公司在美办事处实施证据保全,从其来往函件中发现,其中一家公司曾与省公司联系,并谈到烟花爆炸案官司,这证明两者间有业务来往。
  何培华答辩,粤港两家公司以前确有过业务来往,但自从内地烟花经营放开以来,已有多年未有生意往来,甚至原告律师提交给法庭的函件上面,该香港公司也说双方已10多年没联系。此次交往,纯属共同成为被告后的正常通报。至于烟花商标为中国马牌,香港经销商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购得,原告亦无任何证据证明烟花来源于省公司。
  原告方马上提出:此批烟花即使不由省公司出口,也必是该公司的下属工厂或授权使用中国马牌商标的单位生产或输出,美国烟花爆炸现场硝烟中的“ChineseHorseBrand”是永远也炸不碎的。
  何培华据理力争:“省公司只授权肇庆、江门、惠州、东莞四家烟花厂家使用中国马牌商标,但香港经销商提供的证据证明,此批烟花决非出自这四家工厂。那么,这批所谓的‘中国马牌烟花’是如何来的?经过我方调查,纯粹是冒牌货,出自东莞、石龙两家集体企业。因此,我们同样也是受害者,希望美方能与中方一道致力于打假。”
  在货源问题即将澄清的情况下,原告方突然抛出一招杀手锏:美国烟花协会一位专家就南卡罗莱纳州此宗烟花爆炸案作出鉴定,认为此次烟花爆炸是由烟花质量引起的!
  这是一份关键的证据。如果此证据成立,即使此批烟花不是省公司出口,那么中国烟花的可靠性也会受到质疑。而且“中国马牌烟花有冒牌货”,会给中国马牌这一国际品牌带来持久的副作用。
  中方律师已充分掌握了此次烟花爆炸不是出自质量问题的证据,遂要求该烟花专家向法庭提供直接证言。
  烟花专家很快向法庭提供证言。他写道,由于当初取样不正确,自己原来所作的鉴定是不全面的,没有科学依据。
  其实,即使此专家作假证,法院也无法推翻中方律师提供的另一份来自爆炸现场的证据:按照美国法律,厂商雇佣的打工者须年满18岁,否则被视为非法雇佣童工,将受到重罚;有关法律还规定,从事烟花等危险品特种行业的搬运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否则也被视为非法……而在此宗烟花爆炸案中,美国经销商为了省钱,竟然雇佣价格低廉的暑期打工大学生。这些大学生不但不具备特种行业上岗资格证,而且有两个年龄还未满18岁。由于不懂安全操作规则,才发生了这起爆炸。诉讼是漫长的,但有了这些证据,中方要做的只剩下一条:等待胜诉日子的来临。

中方稳操胜券

  就在我方稳操胜券的时刻,原告方却开始着急了。早在去年底,深知证据不足、判决可能对其不利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就向中方律师表达了和解意愿,但“私了费”却索要五六十万美元。中方律师协商后,给原告的答复可用两句话来概括:和解诚可贵,可惜价太高。因此,拒绝和解,誓将官司打到底!
  在一番全面权衡之后,1999年6月,原告律师正式向中方提出和解要求,“和解费”也再次大幅下降为8万美元。在此情况下,应诉小组不得不考虑了:如果把官司打下去,法庭召集陪审团成员开庭审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支出势必超过和解金额。倘若判决后原告方不服,美国司法又是三审终审制,花费还会增加……经讨论,我方决定,初步同意对方的和解请求,但和解金额必须在2万美元以下。而且这2万美元并不是本案的赔偿金,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向受害者家庭发放的慰问金。
  原告方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接受了我方意见,撤回了诉讼。

文章来源《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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