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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假破产,真逃债”
作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2-11-11

   虽然存在着破产的风险,但是,人们也不必过分担心。个人破产目前仍未被列入立法议程。至少从法律概念上,个人不会有“破产”之虞。刚刚从北京返穗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何培华透露,目前北京的学者和立法机构正在草拟破产法,新《破产法》有望明年出台。但是,由于个人破产涉及面广,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实施难度较大,因此,《破产法》草稿中并未涉及“个人破产”。
  何培华说,目前立法者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确定个人破产后的地位。在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和新加坡,个人破产后消费受到限制,个人财产只能限于“必要的生活资料”。但是,在这些市场信用机制成熟的国家,一样存在个人恶意转移财产“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最常用的手法是,在申请破产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移至亲属、朋友名下,在法院确定其破产后仍可以“后台老板”的身份享用这些财产,面临追究时就以种种借口搪塞。
  那么,恶意转移的这部分财产如何界定?法律制度完善的美国也只能采用事先严格审查,事后及时制止的方式。法院在裁定个人破产时除了要调阅其消费记录外,甚至还会要求证人作证。如果个人在破产后还花天酒地,一经债权人举报,法院会迅速发出禁止令,限制其相关高消费行为。
  实际上,我国难以广泛推行个人破产制,并不全因为法律。何培华认为,严格的说,个人破产在法律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依照现行法律,人合性质的合伙企业可以破产,也就意味着个人可以破产。在破产的条件上,个人和企业并无二致。
  目前,决策者们似乎更关注通过修法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10多年前,我国《工业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但该法更多的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破产,可操作性差,直至《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破产程序后,破产才有了具体操作标准。但是,立法上的缺陷仍显而易见。例如,企业是否破产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有时破产甚至需领取破产名额,似乎并不符合资不抵债即可破产的基本原则。现在,国内许多地方并不是采用破产的方法去终止企业存在,而是采用关闭和注销的行政方式,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证。

 

文章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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